不得减刑假释的有哪些人-孙衡律师|法行宝
2026-06-10 刑事辩护

明确结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类型的犯罪分子不得减刑或假释:

  1. 累犯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解释: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由于累犯再次犯罪体现了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对累犯不得假释。同时,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实例:如甲因抢劫罪被判刑5年,刑满后又犯盗窃罪并被判刑3年,则甲属于累犯,不得假释。
  2. 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
    • 解释:这些犯罪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这些犯罪性质严重、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法律的严肃性,法律对这类犯罪分子采取了更为严格的限制,不得假释。同时,对于因这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注意点:若最初判处的刑罚不满十年,但因漏罪或新罪合并执行后达到此标准的,不属于该限制范围。
  3. 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

    • 解释:终身监禁意味着犯罪分子将在监狱中度过余生,因此不适用假释,自然也不存在减刑的可能。
  4. 有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的财产性判项的犯罪分子

    • 解释:这包括拒不缴纳罚金、拒不退赔被害人损失等情形。这类行为体现了犯罪分子对法律的蔑视和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因此法律对其减刑、假释施加了严格的限制。
  5. 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认为假释后可能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 解释:即使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罚,但由于其犯罪性质和人身危险性的特殊性,司法行政机关可能认为其不适合假释,以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
  6.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后,未满二十年又重新犯罪的

    • 解释:这类犯罪分子在减刑后又重新犯罪,表明其人身危险性较大,需要继续接受较长时间的刑罚执行,因此不得再次减刑。

特殊情形说明:

  • 贪污贿赂犯罪中的特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判处死缓并决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总结与建议: 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确保刑罚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这些限制主要针对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人身危险性高或者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罪犯。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