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中的执行请求部分,应当明确、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通常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明确执行标的
需清晰写明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的具体义务,例如:
明确执行期限
可要求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自收到本执行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若法律对履行期限有明确规定(如劳动仲裁裁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于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工资”),则需直接引用该期限。
明确迟延履行责任
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如“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需按《民事诉讼法》第264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明确执行费用承担
通常可写明“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若申请执行人已预交执行费,可补充“执行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
示例模板(以金钱给付为例):
执行请求:
- 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2万元(其中本金10万元,利息2万元,利息按LPR利率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 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执行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支付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按《民事诉讼法》第264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注意事项:
如有具体案件或法律文书内容,可进一步向我提供细节,我会协助完善执行请求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