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案由-阎书波律师|法行宝
2026-06-08 合同纠纷

缔约过失责任的案由通常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纠纷”这一通用案由,以及因特定行为引发的细分案由。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通用案由: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这是最直接且常用的案由。当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过失,导致对方信赖利益受损时,受损害方可以此为由提起诉讼。具体来说,如果一方在合同订立阶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等,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那么受损害方就有权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

二、细分案由(基于具体行为)

除了通用案由外,缔约过失责任还可以根据具体行为细分为以下几种案由: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若一方并无订立合同的诚意,却以订立合同为名与他人进行磋商,导致对方产生合理信赖并遭受损失,受损害方可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例如,甲公司假意与乙公司洽谈合作,实则为了拖延乙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合作机会,给乙公司造成损失。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如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未如实告知对方关键信息,或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决策并遭受损失,同样构成缔约过失。例如,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故意隐瞒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导致购房者遭受损失。
  3.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若一方获取了对方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敏感信息,并擅自泄露或使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也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例如,甲公司在与乙公司洽谈合作过程中获取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擅自泄露给第三方,给乙公司造成损失。
  4. 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除上述明确列举的情形外,任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信赖利益受损的行为,均可能构成缔约过失。例如,一方在合同订立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等。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一条款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建议与提醒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各方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或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如果因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遭受损失,受损害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建议在合同订立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降低因缔约过失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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