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也是受害者如何得到赔偿-王昭坤律师|法行宝
2026-06-08 婚姻家庭

“小三”在法律上一般难以直接以“受害者”身份获得赔偿,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存在例外,以下分情况说明:

  1. 若“小三”被原配实施了侵权行为
    • 如果原配对“小三”实施了诸如殴打、辱骂、非法拘禁等侵犯其人身权利的行为,导致“小三”身体受伤、精神受损等,“小三”可以作为受害者,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向原配主张赔偿。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如果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 例如,原配得知丈夫与“小三”的关系后,冲到“小三”住处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小三”受伤住院,“小三”就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治疗费用发票、现场的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原配赔偿相应的损失。
  2. 若“小三”被出轨方欺骗感情并造成财产损失
    • 如果出轨方在与“小三”交往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小三”的财物,那么“小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小三”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出轨方的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小三”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出轨方返还被骗取的财物,并赔偿因诈骗行为所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
    • 比如,出轨方谎称自己单身,与“小三”建立恋爱关系后,以各种理由向“小三”借钱,然后消失不见,“小三”发现被骗后,就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刑事诉讼中主张自己的权益。
  3. 若“小三”与出轨方存在同居关系且生育子女
    • 如果“小三”与出轨方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并生育了子女,虽然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对于非婚生子女,其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小三”作为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可以以非婚生子女的名义,向出轨方主张抚养费。出轨方有义务负担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 例如,“小三”与出轨方同居多年并生育了一个孩子,出轨方在孩子出生后拒绝承担抚养责任,“小三”就可以代表孩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出轨方支付抚养费。

需要强调的是:从道德层面来看,“小三”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规范,这种行为是不被社会所认可和鼓励的。在处理相关纠纷时,法律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其合法权益,但也会综合考虑道德因素和社会影响。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