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并未直接对空置房物业费收取作出具体规定,但结合相关条款及司法实践,物业费收取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优先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若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如全额收取、按比例减免等),则双方应按合同履行。
例如:若合同约定“空置房按70%缴纳物业费”,业主需遵守该条款。
无约定时,一般需全额缴纳
若合同未对空置房物业费作出特别约定,业主通常需按标准全额缴纳。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即使房屋空置,物业公司仍需为小区公共区域提供服务(如安保、清洁、绿化等),成本并未因个别房屋空置而减少。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强调“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地方性法规可能存在补充规定
部分地区(如山东、江苏等)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对空置房物业费减免作出具体规定。例如:
特殊情形下的减免可能性
若业主能证明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如未提供安保、清洁等服务),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减免物业费或赔偿损失。但需注意,空置本身不属于减免物业费的法定理由。
总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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