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张超律师|法行宝
2026-06-06 房产纠纷

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大类,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物权人最初直接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而非通过继承、买卖等继受方式取得。具体方式如下:

  1. 善意取得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当无处分权人转让不动产给受让人,且受让人在受让时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并已完成登记或交付的,受让人可原始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 示例:甲将实际属于乙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完成过户登记,丙即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2. 合法建造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建设者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房屋等不动产的建造后,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即取得所有权。这要求建设者需具备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审批手续。
    • 示例:开发商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房屋建成后,开发商即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
  3. 添附

    • 含义: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新物所有权由各方共有或由一方单独取得。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形式。在不动产方面,附合较为常见,如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房屋。
    • 示例:乙未经允许在丙的土地上建造了一栋房屋,若拆除房屋会造成较大损失且不经济,此时就可能涉及到通过添附规则来确定房屋的权属问题。一般情况下,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土地所有人和房屋建造者的利益等因素来确定最终的权利归属。
  4. 征收与没收

    • 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土地、个人房屋等不动产,此时国家原始取得被征收不动产的所有权。例如,为建设高速公路而对沿线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
    • 没收:国家对违法者的财产采取强制收归国有的措施。当不动产因违法行为被依法没收时,国家即原始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如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没收的房产。
  5. 无主财产的归属

    • 对于无主的不动产,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若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这体现了类似先占的原理,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先占制度。
  6. 生产

    • 含义: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在不动产领域,常见的如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建造房屋等行为都属于通过生产取得不动产物权。
    • 示例:丁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合法建造了一座住宅,自房屋建成之日起,丁就取得了该住宅的所有权,这是典型的通过生产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情形。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或意思而取得某项物权,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1. 买卖

    • 含义:通过支付对价,从原不动产所有权人处购买不动产,从而取得所有权。
    • 示例:甲从乙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甲即通过买卖方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2. 赠与

    • 含义:原不动产所有权人自愿将其不动产无偿赠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 示例:甲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赠送给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即通过赠与方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3. 继承

    • 含义: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不动产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转移给继承人。
    • 示例:甲死亡后,其名下的一套房屋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其子女继承,子女即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在实际操作中,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物权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不同取得方式有不同的法律条件和程序要求,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