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业主投票权利的规定是什么-李加刚律师|法行宝
2026-06-06 房产纠纷

《民法典》中关于业主投票权利的规定,主要集中于第二百七十八条,核心要点是明确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范围及表决规则。具体分析如下:

  1.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以下事项需由业主共同决定:

    •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2.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即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 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 专有部分面积的计算:一般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 业主人数计算: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 表决权的行使: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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