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 怎么理解-张海伟律师|法行宝
2026-06-04 刑事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这一表述,核心在于明确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实际非法占有的财产数额,这是认定诈骗犯罪既遂及量刑的关键因素。具体可从以下角度理解:

  1. 法律定义层面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实际骗得财物”即指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数额,需满足两个条件:

    • 客观取得:财物已脱离被害人控制,进入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实际支配范围(如转账到账、货物交付等);
    • 主观占有: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意图永久排除被害人对财物的所有权。
      例如:甲虚构项目骗取乙投资款100万元,款项到账后甲立即转移至个人账户并挥霍,此时100万元即为“实际骗得财物”。
  2. 与“诈骗数额”的关系

    • 既遂标准:诈骗罪既遂以“实际骗得财物”为标准,而非行为人主观期望的数额。若行为人意图骗取100万元,但仅实际取得50万元,则既遂数额为50万元,剩余50万元属未遂。
    • 量刑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3000元至1万元以上)、“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实际骗得财物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
      例外情形:若行为人已着手诈骗但未实际取得财物(如转账前被发现),则可能构成诈骗未遂,但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是否处罚。
  3.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要点

    • 财物性质:包括货币、实物、财产性利益(如债权、股权)等,需具有经济价值且可被非法占有。
    • 时间节点:以财物实际脱离被害人控制、进入行为人支配范围为准(如诈骗贷款中,贷款到账时即构成既遂)。
    • 共同犯罪中的区分:若多人共同诈骗,需根据各自作用分配实际骗得财物数额(如主犯按全部数额处罚,从犯按参与数额处罚)。
      争议点:若被害人因错误认识主动交付财物,但行为人后续因意志外原因未实际取得(如转账失败),可能认定为未遂;若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使被害人免除债务(如伪造欠条销毁债务),则免除的债务数额视为实际骗得财物。
  4. 与“犯罪成本”的区分
    行为人为实施诈骗支付的“犯罪成本”(如购买伪造证件的费用、租赁诈骗场所的租金)不从实际骗得财物中扣除,因其属于行为人自身支出,不影响被害人损失数额的认定。
    例如:甲为诈骗伪造身份证花费2000元,后骗得乙10万元,实际骗得财物仍为10万元,犯罪成本2000元不影响量刑。

总结:理解“实际骗得财物”需紧扣“客观取得+主观占有”核心,结合财物性质、时间节点、共同犯罪分工等因素综合判断。若涉及具体案件,建议提供详细情节(如诈骗手段、财物转移过程等),以便进一步分析数额认定及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