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 受贿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分-张雷律师|法行宝
2026-06-02 刑事辩护

单位受贿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三种不同的犯罪,它们在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以及犯罪主观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下面我将从这三个方面详细阐述这三种犯罪的区别:

一、犯罪主体

  1. 单位受贿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这些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如果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2. 受贿罪: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 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主体同样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与单位受贿罪不同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

二、犯罪客观方面

  1. 单位受贿罪:表现为单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情节严重。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要求实际实现,只要单位有此意图并收受了财物即可。

  2. 受贿罪: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单位受贿罪不同的是,受贿罪是个人行为,且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 私分国有资产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代表单位意志,“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分给单位所有职工或者绝大多数职工。

三、犯罪主观方面

  1. 单位受贿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单位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 受贿罪:主观方面同样是故意,即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 私分国有资产罪:主观方面也是故意,但这里的故意是单位集体故意或负责人故意,即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私分给个人。

举例说明:

  • 假设某国有医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药品供应商的回扣,为药品供应商谋取利益,这构成受贿罪,因为是个人行为。
  • 如果该国有医院以单位名义,集体决定收受药品供应商的赞助费,并为药品供应商谋取利益,且情节严重,这构成单位受贿罪,因为是单位行为。
  • 如果该国有医院违反国家规定,将医院的部分国有资产以奖金、福利等名义私分给医院职工,数额较大,这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因为是单位集体决定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

在实际操作中,这三种犯罪有时可能存在交叉或混淆的情况,因此需要仔细分析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的具体细节,以准确区分和认定。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