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不能做证中的亲属指哪些-王旭芳律师|法行宝
2026-06-02 婚姻家庭

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亲属都不能作证,但与当事人存在特定亲属关系且可能影响证言真实性的人员,其证人资格和证言效力可能会受到限制或特别审查。以下是对“亲属不能做证中的亲属”的详细解释:

  1. 不能作为证人的亲属情形(绝对排除)

    • 生理/精神缺陷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若亲属因智力障碍、精神疾病等无法清晰陈述事实,则不具备证人资格。例如,未成年子女若无法理解案件性质或受他人诱导,其证言可能被排除。这是因为证人的基本要求是能够正确表达意志,若无法满足这一条件,则无法作为证人。
    • 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亲属:与当事人共同参与犯罪的亲属(如夫妻合谋诈骗),其证言可能被视为自我辩解或串供,通常不被采信。在共同犯罪中,同案犯之间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其证言往往缺乏客观性,因此不被视为有效证据。
  2. 证言效力受限的亲属情形(相对限制)

    • 存在利害关系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与当事人有直接经济或情感利益关联的亲属,其证言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例如,在遗产纠纷中,子女的证言可能偏向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其证言的可信度会受到一定影响。法院在审查此类证言时,会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 可能受胁迫或影响的亲属:若亲属因家庭压力(如长辈权威)、经济利益或其他因素被迫作伪证,其证言可信度会降低。法院会审查是否存在此类风险,并据此对证言的效力进行评估。例如,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者的亲属可能因害怕施暴者而不敢如实作证,此时其证言的效力就会受到质疑。
    • 缺乏独立性的亲属:长期依赖当事人生活的亲属(如未成年子女、无经济来源的配偶)可能因依附关系而难以客观作证。这类亲属在作证时可能受到当事人意志的影响,因此其证言的独立性受到质疑。法院在审查此类证言时,会特别注意其是否受到当事人意志的左右。
  3. 法律特殊规定

    • 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明确生理/精神缺陷或年幼无法辨别是非者不得担任证人。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证人,包括亲属证人。若亲属存在上述情形,则不具备证人资格。
    •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强调证人应如实陈述,但未直接禁止亲属作证。然而,在审查亲属证言时,法院会结合利害关系进行审查。若亲属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则其证言的效力会受到一定影响。
    • 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同样要求证人具备表达能力且无利害关系影响。这一规定也适用于亲属证人。在行政诉讼中,若亲属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证言的效力同样会受到利害关系的影响。

在处理涉及亲属证人的案件时,法院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

  • 关联性审查:评估亲属与案件的利益关联程度,以确定其证言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 补强证据规则:亲属证言需与其他物证、书证等相互印证,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诚信推定原则:在无相反证据时,默认证人履行了真实义务。然而,对于有疑虑的亲属证言,法院会进行严格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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