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股份股东会审议通过多项议案 会议召集 召开及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李宁律师|法行宝
2026-06-02 公司事务

结论:根据新闻背景,亨通股份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以下从召集程序、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三个维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召集程序合法性分析

  1. 召集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法》第110条及亨通股份《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新闻中明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崔巍主持,符合法定召集主体要求。

  2. 召集通知程序
    《公司法》第111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章程另有规定除外)。新闻未披露具体通知时间,但提到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认为程序合法,可推断召集通知已满足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时间要求。

二、召开程序合法性分析

  1. 会议时间与地点
    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在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召开,符合《公司法》第110条关于“在公司住所地召开”的原则性规定,且未违反章程特别约定。

  2. 参会人员资格

    • 出席股东及代理人共395人,持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3.5944%,符合《公司法》第112条关于“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即可召开”的最低要求(注:此处需结合章程是否提高比例要求,新闻未提及则默认法定标准)。
    • 在任董事9人全部列席,董事会秘书及高管列席,符合《公司法》第112条关于“董事、监事应当列席”的规定。
  3. 会议形式创新
    采用“现场+网络”投票方式,符合《公司法》第113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延伸适用,且未违反章程禁止性规定。网络投票的引入实际扩大了股东参与权,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趋势。

三、表决程序合法性分析

  1. 表决权计算规则

    • 会议对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利润分配、董事长薪酬)单独计票,符合《公司法》第114条关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立法精神,且未违反章程特别规定。
    •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率99.85%,中小投资者同意比例91.2243%,均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通过门槛(注:需结合章程是否对利润分配事项设置特别表决比例,新闻未提及则默认简单多数)。
  2. 律师见证效力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19条,律师见证意见具有法定证明力,可直接作为程序合法的依据。

四、延伸思考与风险提示

  1. 程序瑕疵的救济途径
    若股东认为程序违法(如未提前通知、表决权计算错误),可在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根据《公司法》第115条向法院申请撤销决议。但需注意,新闻中律师见证意见已构成程序合法的初步证据,股东需承担举证责任。

  2. 对上市公司的特别启示
    亨通股份作为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0226),其股东会程序还需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证监会规范性文件。例如,利润分配预案需同时满足《公司法》第166条“无亏损时按持股比例分配”的实体要求,新闻中高同意率表明程序与实体结果一致。

建议:若您需进一步验证具体条款(如公司章程对表决比例的特别规定),可提供章程文本或决议原文,我将结合《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进行穿透式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