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票者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需分情况讨论,关键在于其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是否符合该罪构成要件。具体分析如下:
若买票者与开票方存在真实交易,但为少缴税款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如虚增金额、数量等)
此时买票者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该罪的成立不要求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只要存在虚开行为且达到法定数额标准(如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即可构成。例如,企业实际采购100万元货物,但要求对方开具200万元发票,多出的100万元部分即属于虚开。
若买票者与开票方无真实交易,纯粹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购买发票
这种情况同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实践中,即使买票者未直接参与开票过程,但明知发票为虚开仍予以购买、使用的,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或实行行为。例如,通过中间人购买“富余票”用于抵扣税款,即使未与开票方直接接触,仍可能被追责。
若买票者主观上无骗税目的,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如用于报销、冲账等非抵扣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此类行为一般不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可能构成其他违法(如行政处罚中的“非法购买发票”)。不过,若虚开发票行为同时触犯逃税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可能按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关键提醒: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交易模式、发票金额、主观认知等),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会结合证据规则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