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性是什么意思-成忠昇律师|法行宝
2026-05-31 行政纠纷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它主要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种类型。以下是对行政强制的详细解释:

一、行政强制措施

  1. 定义与目的:

    •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 其目的在于预防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或制止正在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暂时性和预防性。
  2. 种类:

    •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如强制传唤、强制隔离戒毒等。
    •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如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嫌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加工场所进行查封。
    • 扣押财物:如税务机关扣押逃避纳税义务者的应纳税商品。
    • 冻结存款、汇款:金融监管部门在调查经济违法案件时,可通知银行冻结违法嫌疑人的资金。
  3. 实施程序: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涉及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物品,特别是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行政机关应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避免损失,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不得重复冻结。冻结决定书应在三日内交付当事人。

二、行政强制执行

  1. 定义与目的:

    •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决定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 其目的在于使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具有执行性和从属性。
  2. 方式:

    •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按日加处罚款。
    • 划拨存款、汇款: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从其存款或汇款中划拨相应款项。
    • 拍卖或处理查封、扣押物: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法拍卖或处理。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如环保部门要求企业治理污染并恢复原状,企业不履行时,环保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治理,费用由企业承担。
    • 代履行:对于某些特定义务,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且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3. 实施程序:

    •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在执行前,应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明确履行期限、方式及金额(如涉及金钱给付),并告知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若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行政机关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前需先催告当事人,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方可申请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三、行政强制的原则

  1. 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2. 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3.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前,应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过教育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只有在当事人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时,才实施强制。
  4. 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得使用、损毁或擅自处理。
  5.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总结: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目的的重要手段,但其实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果您对行政强制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