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被威胁,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明确拒绝并记录威胁内容
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面对威胁时应明确表示拒绝配合非法审讯行为,并尽可能记住威胁的具体内容(如时间、地点、威胁方式、审讯人员身份等)。若条件允许,可通过书面或录音方式记录威胁细节,为后续维权提供证据。
向审讯监督人员提出异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讯过程应当依法进行,禁止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证。犯罪嫌疑人可要求审讯人员停止威胁行为,并向在场的其他监督人员(如驻所检察官、看守所管教)提出书面或口头异议,要求其记录并调查。
及时告知辩护律师或家属
若已委托辩护律师,应第一时间将威胁情况告知律师,由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诉或控告,要求排除非法证据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若未委托律师,可要求看守所通知家属,由家属代为联系律师介入。
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审讯中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义务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若查证属实,将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对涉案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在后续程序中主张排除非法证据
在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有权申请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经法庭审查确认存在威胁等非法方法的,相关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法律依据与风险提示:
行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