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票据可以不写收款人-车欣哲律师|法行宝
2026-05-27 经济纠纷

存在部分票据可以不写收款人,常见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 支票中的空白支票(但需谨慎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四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其中,收款人名称并非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若出票人未填写收款人名称,该支票仍为有效票据,可由持票人补记收款人名称后使用(实践中称为“空白支票”)。但需注意:

    • 空白支票存在较高风险,若被他人非法获取并补记自己为收款人,可能导致出票人资金损失;
    • 根据《票据法》第九十条,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因此空白支票的补记需在合理期限内完成。
  2. 银行本票与银行汇票的特定情形

    • 银行本票: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五条,银行本票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等事项,但出票人可授权补记收款人名称(类似支票的空白支票规则)。若出票时未填写收款人,持票人可在后续补记后使用。
    • 银行汇票: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七条,银行汇票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等事项,收款人名称原则上不可空白。但若出票人已通过其他方式明确授权(如协议约定),可能存在例外,但实践中极少采用。

风险提示与建议:

  • 票据的“收款人空白”虽在法律上有一定空间,但可能引发纠纷(如票据被盗用、补记权争议等),建议优先填写完整信息;
  • 若需使用空白票据,应通过协议明确补记规则(如补记期限、授权范围),并加强票据保管;
  • 不同银行对空白票据的接受程度可能不同,使用前建议与付款银行确认操作细则。

如有具体票据操作问题,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