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犯罪包括哪些-付尧律师|法行宝
2026-05-24 刑事辩护

环境资源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污染环境或破坏资源,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污染环境类犯罪

    • 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1款):擅自将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2款):未经许可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2. 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此类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 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情节严重的行为。
    • 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2款):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3. 其他环境资源相关犯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如走私象牙、犀牛角等)。
    • 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1款):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 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2款):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与实务要点:

  • 环境资源犯罪的认定需结合行为违法性、危害后果(如污染程度、资源破坏数量)及主观故意等因素。
  • 近年来,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修订,加大了对环境资源犯罪的惩治力度,例如提高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新增“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涉及环境监测的条款等。
  • 实务中,环境资源犯罪常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交织,需综合运用刑事、行政、民事手段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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