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案件中,案由的撰写需根据具体案件类型和法律关系来确定,以下是详细说明:
破产清算案由
若案件属于企业法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需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案由应写为:“申请破产清算”。
需注意:若债务人主动申请,案由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若债权人申请,则写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案由
若债务人或债权人认为企业仍有挽救可能,申请通过重整程序恢复经营能力的,案由应写为:“申请破产重整”。
需明确:重整需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且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案由需体现“重整”核心目的。
破产和解案由
若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协议,避免破产清算的,案由应写为:“申请破产和解”。
需注意:和解协议需经法院裁定认可,案由需突出“和解”的协商性质。
关联程序案由
撰写要点提示:
示例:
若对具体案由撰写仍有疑问,可直接向我提供案件背景(如主体身份、程序类型、核心诉求),我会进一步结合法律条文为您细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