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司法解释-张淼律师|法行宝
2026-05-21 刑事辩护

关于抢夺罪的司法解释,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该解释对抢夺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情节认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的详细解读:

一、抢夺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

  1. 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2. 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
  3. 数额特别巨大: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

特殊情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例如,在经济发达地区,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能会适当提高。

二、特殊情形下抢夺罪的定罪量刑

  1. 曾因抢劫、抢夺或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或一年内曾因抢夺或哄抢受过行政处罚:数额较大的标准按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这意味着,如果行为人之前有过相关犯罪或行政处罚记录,那么其抢夺行为的定罪标准会降低。
  2. 多次抢夺:二年内三次以上抢夺的,无需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即可构成抢夺罪。这体现了对多次抢夺行为的严厉打击。

三、“其他严重情节”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1. 其他严重情节(对应数额巨大的情形):

    • 导致他人重伤、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
    •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
    • 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财物;
    • 抢夺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
  2.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应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

    • 导致他人死亡;
    • 抢夺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大;
    • 曾因抢夺受过刑事处罚再次抢夺等情形。

举例说明:如果行为人驾驶机动车抢夺老年人财物,并导致老年人重伤,那么其行为就构成了“其他严重情节”,即使抢夺的财物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也可能被认定为抢夺罪并从重处罚。

四、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免除刑事处罚。这体现了对轻微犯罪行为的宽大处理原则。

五、飞车抢夺的定性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取决于是否属于“趁人不备,出其不意”:

  • 若未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仅利用行驶中的车辆强行夺取财物,以抢夺罪论处。
  • 若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或因被害人反抗、追捕而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以抢劫罪论处。

六、从严惩处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 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
  • 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财物;
  • 在医院抢夺病人或其亲友财物;
  • 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实施抢夺;
  • 导致他人自杀等严重后果。

七、财产刑适用标准

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确定,一般在一千元以上抢夺数额二倍以下判处。无数额限制时,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这体现了对抢夺罪的经济制裁措施。

八、新旧法律衔接问题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本解释规定办理。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这确保了法律的统一性和适用性。

总结与建议:抢夺罪的司法解释对抢夺行为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情节认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实际案件中,应根据具体情节和数额标准来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和量刑幅度。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抢夺罪的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