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发现清单单位笔误,应当根据笔误的性质、影响程度以及合同签订阶段,分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具体如下:
若笔误不影响合同实质内容,且双方已签订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满足“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若笔误仅为单位名称的细微错误(如“吨”误写为“千克”,但实际计量单位双方已通过其他方式确认),且不影响合同总价、履行方式等核心条款,可视为合同存在“笔误瑕疵”。此时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修正笔误,补充协议需明确原合同条款的修正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若对方拒绝配合,可依据《民法典》第543条主张变更合同,但需承担举证责任(如通过邮件、会议纪要等证明双方实际履行意图)。
若笔误导致合同实质内容变更,且合同尚未签订
若笔误涉及关键条款(如工程量单位从“立方米”误写为“平方米”,导致总价差异巨大),此时合同尚未成立,中标通知书仅构成预约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与中标人需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此时可要求招标人重新核对清单,并依据正确的清单签订合同。若招标人拒绝,可主张中标通知书因重大误解可撤销(《民法典》第147条),但需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若笔误导致合同实质内容变更,且合同已签订
若合同已签订且笔误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如单价单位从“元/吨”误写为“元/千克”),可依据《民法典》第151条主张“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但需注意,显失公平的认定需满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条件,举证难度较高。更稳妥的方式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若协商不成,可依据《民法典》第533条主张“情势变更”,但需证明笔误属于“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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