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开具进度款保函:
合同明确约定
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甲方需按工程进度开具保函作为付款担保,则乙方可直接依据合同条款要求甲方履行义务。例如,合同中约定“甲方应在乙方完成某阶段工程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进度款保函,保函金额为该阶段合同价款的30%”,此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开具。
甲方存在付款违约风险
若甲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如资不抵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拖延支付进度款、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付款能力的情形,乙方可基于《民法典》第527条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甲方提供保函等担保措施以保障自身权益。此时需注意: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约定不明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但根据行业惯例或交易习惯,进度款支付需以保函形式担保(如国际工程中常见的“见索即付保函”),乙方可主张参照惯例要求甲方开具。此时需结合《民法典》第10条(习惯适用规则)及第510条(合同补充约定规则)进行论证。
甲方主动提出以保函替代现金支付
若甲方因资金周转需求,主动提议以保函形式支付进度款(如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乙方可要求甲方按双方协商一致的保函格式、金额及有效期开具。此时需注意: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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