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加重情节-王旭芳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刑事辩护

诈骗罪的加重情节主要包括法定加重情节和酌定加重情节两大类,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法定加重情节

  1. 数额特别巨大

    • 含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不同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而言,诈骗金额50万元以上的会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 示例:若某人通过虚构投资项目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80万元投资款,用于个人挥霍,由于诈骗金额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因此该诈骗行为属于具有加重情节的诈骗犯罪。
  2. 造成严重后果

    • 含义:诈骗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这些后果不仅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 示例:若有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涉嫌违法犯罪为由对被害人进行恐吓诈骗,导致被害人在极度恐惧和精神压力下选择了自杀(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心理创伤),则该诈骗行为就属于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加重情节。
  3. 其他严重情节

    • 含义:包括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为实施诈骗活动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等。这些情节反映了诈骗行为的恶劣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增加。
    • 示例:若某人组织了一个诈骗团伙,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专门针对求职心切的年轻人进行诈骗,且涉及多人作案、涉案金额较大,则该行为利用了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属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诈骗犯罪。

酌定加重情节

  1. 多次诈骗

    • 含义:行为人实施了两次以上的诈骗行为。多次诈骗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较大的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其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也相对较大。
    • 示例:若某人先后三次分别以不同的借口向他人借款,每次借款后都编造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最终消失不见,且每次诈骗的金额虽可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由于其多次实施诈骗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可作为酌定加重情节考虑。
  2. 流窜作案

    • 含义:行为人跨地区、跨县市甚至跨省市实施诈骗活动。流窜作案增加了公安机关侦查和打击的难度,同时也扩大了诈骗行为的影响范围和社会危害性。
    • 示例:若某人从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不断变换地点,以推销假冒伪劣保健品为名,针对老年人群体实施诈骗,则该行为属于流窜作案,使得更多的受害人遭受损失,也给当地的社会治安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可作为酌定加重情节。
  3. 有诈骗前科

    • 含义:行为人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这表明行为人具有一定的反社会倾向和再犯可能性,对其从重处罚有助于起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作用。
    • 示例:若某人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不久又再次实施诈骗行为,则该人有诈骗前科,说明其没有真正悔改,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大,法院在量刑时会将其有前科的情况作为酌定加重情节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和加重情节做了进一步细化,包括数额标准的具体划分以及多种酌情从严惩处或视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在处理诈骗罪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犯罪次数、犯罪后的表现等因素来判断是否属于加重刑罚的情节。因此,对于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而言,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至关重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