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录里有指认是怎么回事-罗国清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刑事辩护

您好,关于您提到的“笔录里有指认是怎么回事”的问题,下面我将为您详细解释。

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指认”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指的是侦查人员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在特定情况下,组织有关人员(如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特定人员、物品、影像资料等进行确认的活动。这种确认活动通常会被记录在笔录中,作为案件侦查和后续审判的重要依据。

指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1. 当场指认: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如果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能对实施犯罪的人进行指认,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而无需出示《拘留证》。

  2. 对视听资料的指认:在特殊情况下,被害人或者证人(包括同案犯)可能需要对监控录像、手机视频等视听资料中涉案人员的身份进行识别、确认。例如,在盗窃案中,购买赃物的人可能需要对监控录像中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指认。

  3. 对相关物品的指认:在无法找到合适的辨认陪衬物,或者在不及时进行指认导致证据有可能灭失的紧急情况下,侦查人员可能会组织有关人员对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相关物品进行指认。比如,在非法经营案中,犯罪嫌疑人可能需要对存储的非法物品进行指认。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指认有时也可能与“辨认”活动相混淆。辨认通常涉及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予以辨认,以确保辨认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而指认则更侧重于对特定对象的直接确认。

此外,指认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采取诱导式、指规式等违法取证方式。如果笔录内容中存在“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情况,那么该笔录将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为了保障指认的效力,侦查人员在组织指认活动时应当遵循规范化的路径,如利用录音录像设备或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指认活动进行全过程视音频同步记录,并结合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询问证人等工作,以笔录的形式对指认活动予以固定和展示。

希望以上解释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笔录中的指认环节。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