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委是怎么确定中间人犯罪的-赵丽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刑事辩护

纪委监委确定中间人犯罪,通常会从行为性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三个核心维度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1. 行为性质:中间人是否实施了“居间介绍、撮合、传递信息”等关键行为

中间人犯罪的核心在于其是否通过“牵线搭桥”的方式,帮助行贿方与受贿方建立联系,或为双方传递财物、信息,从而促成权钱交易。纪委监委会重点审查中间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以下特征:

  • 主动性:中间人是否主动联系行贿方或受贿方,积极推动交易达成(例如主动提出“可以帮忙疏通关系”);
  • 必要性:若没有中间人的介入,行贿与受贿行为是否难以完成(例如受贿方仅通过中间人接收财物,或行贿方仅通过中间人传递诉求);
  • 利益关联:中间人是否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如“好处费”“佣金”),或与行贿方、受贿方存在利益捆绑关系。

典型案例:若中间人明知行贿方意图贿赂公职人员,仍为其联系受贿方、传递财物,并收取“中介费”,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2. 证据收集:通过“言词证据+客观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纪委监委在调查中会重点收集以下证据,以证明中间人的犯罪事实:

  • 言词证据:
    • 行贿方、受贿方的供述(如“通过中间人A向B行贿”);
    • 中间人本人的供述(如“我帮C联系了D,并转交了10万元”);
    • 其他知情人的证言(如目击中间人传递财物的证人)。
  • 客观证据:
    • 通讯记录(如中间人与行贿方、受贿方的通话记录、短信、微信聊天记录);
    • 资金往来记录(如中间人银行账户与行贿方、受贿方的转账记录);
    • 财物痕迹(如中间人携带或转交的现金、礼品等物证)。

关键点:若中间人试图否认犯罪(如声称“只是帮忙传递物品,不知是贿赂”),纪委监委会通过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如行贿方供述、通讯记录、资金流水一致)来排除合理怀疑。

3. 法律适用:中间人可能涉及的罪名及认定标准

根据中间人的具体行为,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 行贿罪的共犯:若中间人与行贿方共谋,通过其行为帮助行贿方完成贿赂(如共同策划贿赂方案、分工转交财物),则可能被认定为行贿罪的共犯(《刑法》第389条、第390条)。
  • 受贿罪的共犯:若中间人与受贿方共谋,通过其行为帮助受贿方收受财物(如代为保管贿赂款、协助掩盖受贿事实),则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刑法》第385条、第386条)。
  • 介绍贿赂罪:若中间人仅在行贿方与受贿方之间“牵线搭桥”,未直接参与贿赂的共谋或实施,且情节严重(如介绍贿赂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单独构成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

区分关键:是否与行贿方或受贿方形成“共同犯罪故意”。若中间人仅是“被动传递信息”,未与任何一方共谋,则更可能认定为介绍贿赂罪;若与一方共谋,则可能构成共犯。

总结建议

纪委监委确定中间人犯罪的核心逻辑是:通过行为性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通过证据收集证明犯罪事实,通过法律适用明确具体罪名。若您或身边人涉及此类问题,建议结合具体行为细节(如是否共谋、是否获利、证据情况等)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