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第三十七条解读-许彬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公司事务

结论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的调查权、查询权以及协助提请权。这些权力旨在保障审计机关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审计情况,查明事实,同时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审计结果的准确性。以下是对该条法律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审计机关的调查权

  1. 内容: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相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获取必要的证明材料。这是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查明事实的基础手段。

  2. 配合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这一义务确保了审计机关能够顺利获取审计所需的信息,是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二、审计机关的查询权

  1. 账户查询:

    • 权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机关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
    • 程序:查询需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以防止权力滥用,确保查询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 存款查询:

    • 特定情况:当审计机关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时,有权进行延伸查询。
    • 审批程序:此类查询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体现了对涉及个人和其他单位存款信息的特殊保护,确保查询的严谨性和必要性。

三、查询权的行使规范

  1. 依法依规:审计机关行使查询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确保查询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范围限制:查询内容和范围需经审批确定,不得擅自扩大,以保护与审计事项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权益,避免不必要的干扰和侵犯。

  3. 保密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对查询事项和结果严格保密,保护被查询单位和个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四、审计机关的协助提请权

  1. 内容: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可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2. 意义:这一规定增强了审计机关获取信息的能力,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和力度。通过与其他机关的协作,审计机关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审计事项,降低审计风险,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综合分析与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通过赋予审计机关广泛的调查权和查询权,并对其进行严格规范和限制,既保障了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又保护了被审计单位、个人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应用中,审计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确保审计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对于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而言,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证明材料。同时,也有权对审计机关的查询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查询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若认为审计机关的查询行为侵犯了自身权益,可依法提出异议或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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