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得减刑和假释-钱建荣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刑事辩护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得减刑和假释的情形主要针对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人身危险性高或者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罪犯。以下是对这些情形的详细梳理与分析:

一、不得假释的情形

  1. 累犯: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解释: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由于累犯再次犯罪体现了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因此法律明确禁止对其实施假释。
    • 实例:如甲因抢劫罪被判刑5年,刑满释放后3年内又犯盗窃罪并被判刑3年,则甲属于累犯,不得假释。
  2. 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法律依据:同上。
    • 具体情形: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这些犯罪性质严重、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法律的严肃性,不得假释。
    • 注意点:若最初判处的刑罚不满十年,但因漏罪或新罪合并执行后达到此标准的,不属于该限制范围。
  3. 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

    • 解释:终身监禁意味着犯罪分子将在监狱中度过余生,因此不适用假释。
  4. 有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的财产性判项的犯罪分子:

    • 具体情形:包括拒不缴纳罚金、拒不退赔被害人损失等情形。这类行为体现了对法律的蔑视和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因此也不得假释。
  5. 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认为假释后可能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 解释:即使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罚,但由于其犯罪性质和人身危险性的特殊性,仍然可能被认为不适合假释。

二、限制减刑的情形

  1.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解释:这类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深,因此限制减刑。
  2. 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 具体情形: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这些暴力性犯罪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对被判处死缓的这类犯罪分子限制减刑,能更好地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实际执行刑期: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3.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后,未满二十年又重新犯罪的:

    • 解释:这类犯罪分子在减刑后又重新犯罪,表明其人身危险性较大,需要继续接受较长时间的刑罚执行,因此不得再次减刑。

三、综合分析与建议

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确保刑罚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这些限制主要针对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人身危险性高或者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罪犯。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对罪犯的减刑、假释申请进行审慎审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对于罪犯及其家属而言,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更好地规划服刑期间的生活和改造计划,积极争取减刑或假释的机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社会公众而言,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严重犯罪的严厉打击和对社会安全的维护,有助于增强公众的法律信仰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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