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造价鉴定可以计算追加费吗-罗立志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行政纠纷

司法造价鉴定中是否可以计算追加费,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通常取决于合同约定、费用性质及鉴定规范要求。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1. 合同有明确约定时
    若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或相关文件中明确约定了“追加费”的计算方式(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导致的费用),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司法造价鉴定机构应将追加费纳入鉴定范围。例如:合同约定“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加,按实际发生量乘以约定单价计算追加费”,则鉴定时需按此标准核算。

  2. 合同无约定但费用合理时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追加费,但实际发生了因非承包方原因导致的合理费用增加(如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发包方指令变更等),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工程变更”或“索赔”的相关规定,鉴定机构可依据行业惯例、市场价格或实际成本,将合理追加费计入鉴定结果。例如:因地质条件变化导致基础工程加深,承包方实际支出了额外的人工、材料费用,且能提供签证单、采购发票等证据,鉴定时可予以认定。

  3. 费用性质不符合规定时
    若追加费属于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费用增加(如施工组织不当、材料浪费、返工等),或属于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如材料价格波动在±5%以内由承包方承担),则鉴定机构通常不会将其计入。例如:承包方因未按图纸施工导致返工,产生的追加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鉴定时需扣除。

  4. 鉴定规范或地方性规定的要求
    部分地区可能出台了专门的司法造价鉴定规范,对追加费的计算作出细化规定。例如:某省高院《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操作指南》中明确“追加费需经发包方书面确认,否则不予支持”,此时鉴定机构需严格遵循地方规定。

建议:若您涉及此类纠纷,需重点审查合同条款、变更签证单、往来函件等证据,以证明追加费的合理性及与案件的关联性。如有具体案例或证据材料,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细节为您分析鉴定思路及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