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被传讯做笔录是正常司法程序,需积极配合但需注意以下核心要点:
必须按时到场配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被取保候审人需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时及时到案”等规定。若未按时到场,可能被视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轻则被警告、没收保证金,重则被变更强制措施(如逮捕)。
例外情形:若因不可抗力(如突发疾病、自然灾害)无法到场,需立即联系办案机关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否则仍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如实陈述是关键义务
做笔录时需如实回答与案件相关的问题,不得隐瞒、歪曲事实或伪造证据。若故意作伪证,可能构成《刑法》第305条的“伪证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仅是陈述不完整或记忆偏差,需及时补充说明,避免被认定为“不实陈述”。
提示:若对问题理解不清,可要求办案人员解释;若认为问题与案件无关,可礼貌提出异议,但最终仍需配合回答。
笔录内容需仔细核对
笔录完成后,办案人员会要求被询问人阅读或宣读笔录内容。此时需逐字核对,重点检查:
可要求律师陪同(非强制)
法律未禁止取保候审期间传讯时律师在场,但实践中需提前与办案机关沟通。若案件复杂或涉及重大利益,建议委托律师陪同,以:
总结建议:
取保候审期间被传讯做笔录,本质是司法机关推进案件调查的程序,无需过度紧张,但需严格遵守“配合+如实”原则。若对程序或权利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案情(如涉嫌罪名、案件阶段)提供针对性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