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招标的法律规定-王德民律师|法行宝
2026-05-05 合同纠纷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存在多种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具体可分为以下五类核心情况:

1. 项目性质特殊,不适用招标程序

  •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如国防工程、军事设施建设等,因保密要求无需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 抢险救灾、应急救援项目:如地震后临时安置房建设,因时间紧迫可直接指定承包方。
  •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使用农民工的工程,可直接发包给当地施工队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2. 采购主体或资金来源特殊

  •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如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且具备相应资质时,可直接自行施工。
  • 已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定供应商:如政府采购中的单一来源采购,无需重复招标。
  •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若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采购方式有特殊规定,可从其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七条)。

3. 采购对象具有唯一性或不可替代性

  • 需向原中标人采购:如工程竣工后需追加附属小型工程,且原中标人具备相应能力(《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如专利技术、专有设备等,因无其他替代方案可直接谈判签约。

4. 采购规模或金额低于法定标准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400万元: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未达到该标准的项目可不招标。
  • 货物、服务采购金额低于200万元:同上,未达标准时采购人可自行选择采购方式。

5. 其他法定豁免情形

  •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勘察、设计:如保密单位内部装修设计,可直接委托。
  •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如BOT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时,无需再次招标。

实务建议:

  1. 即使项目可不招标,仍需遵守《政府采购法》或企业内部采购制度,避免程序瑕疵。
  2. 涉及国有资金的项目,建议提前与财政、审计部门沟通,确保豁免理由充分。
  3. 保留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唯一性等证明材料,以备后续审查。

如有具体项目需判断是否适用豁免,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项目细节提供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