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要保护罪犯的肖像呢-姚敏利律师|法行宝
2026-05-05 刑事辩护

保护罪犯肖像权的核心原因在于法律对人格权的普遍保护,即使对罪犯也不例外,同时需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关系。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解释:

  1. 法律对人格权的平等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1018条,肖像权是自然人专属的人格权,无论是否犯罪,其肖像权均受法律保护。法律并未因个人行为违法而剥夺其基本人格权,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例如,即使某人因犯罪被判刑,其肖像仍不得被随意用于商业广告或恶意丑化,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2. 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平衡
    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并非绝对,而是存在例外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020条,为实施新闻报道、司法程序等公共利益目的,可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例如:

    • 新闻报道:媒体在报道犯罪案件时,为满足公众知情权,可合理使用罪犯肖像(如庭审画面、通缉令照片);
    • 司法程序: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法院公开审理案件时使用罪犯肖像,属于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行为。
      但需注意,此类使用必须严格限定在“必要范围”内,避免过度曝光或滥用。
  3. 防止权利滥用与维护社会秩序
    若不限制对罪犯肖像的使用,可能导致以下风险:

    • 侵犯隐私:罪犯虽被定罪,但仍享有隐私权,过度公开其肖像可能泄露其家庭、住址等敏感信息;
    • 煽动仇恨:恶意使用罪犯肖像(如P图侮辱、编造虚假信息)可能引发社会对立,甚至干扰司法公正;
    • 阻碍改造:对罪犯的过度标签化可能影响其回归社会,违背刑罚的教育改造目的。
      例如,某媒体为博眼球,长期反复播放罪犯入狱画面并配以嘲讽文字,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4. 特殊情形下的侵权认定
    即使对象是罪犯,以下行为仍可能构成肖像侵权:

    •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如将罪犯照片用于商品包装、广告宣传;
    • 超出必要范围使用:如案件已结案多年,仍持续公开罪犯肖像;
    • 侮辱或丑化:通过技术手段扭曲肖像、配以诽谤性文字等。
      此时,罪犯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总结与建议:
保护罪犯肖像权,本质是维护法律对人格权的普遍尊重,同时通过例外规则兼顾公共利益。若您遇到相关纠纷(如媒体不当使用肖像、他人恶意传播照片),可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维权策略。法律既不会纵容犯罪,也不会放任权利滥用,平衡二者是法治社会的核心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