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延迟履行利息一般从原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里的“指定的期间”就是原判决中明确规定的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当这个期限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从届满的次日起就要开始计算延迟履行利息。
实际案例角度
例如,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判决债务人甲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债权人乙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如果甲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而案件经过二审后维持了原判,那么从一审判决指定的10日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甲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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