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起止日期-赵雪芹律师|法行宝
2026-05-04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的起止日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起始日期从执行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布取保候审并告知相关义务及后果时开始计算,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间案件侦查、起诉和审理不得中断。在特定情形下,取保候审可提前结束。以下是对取保候审起止日期的详细解释:

取保候审的起始日期

  1. 一般规定:

    • 取保候审的起始日期通常从执行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并让其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字或捺指印的当日开始计算。不过,考虑到操作便利性,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执行取保候审的次日作为起始日。
    • 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机关在收到决定机关的《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后,会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书,并告知其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承担的后果。这一告知程序完成后,取保候审正式开始起算时间。
  2. 特殊情形:

    • 若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的,起始日期从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执行之日起算。例如,若犯罪嫌疑人在5月1日被逮捕,6月1日决定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则6月1日或其次日为起始日。
    • 如果是公安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从该决定开始生效的当天起算;若是检察院或法院作出的决定,则从该决定送达给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开始执行的当天起算。

取保候审的结束日期

  1. 法定期限届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这一期限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各自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的最长期限,而非累计期限。例如,公安机关取保候审6个月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期限仍为12个月。
    • 期满前,执行机关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相关决定后,应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2. 提前结束:

    • 被解除取保候审:若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如犯罪行为非其所为或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此时,取保候审在期满前结束,结束日期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生效之日。
    • 变更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如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已交纳保证金的,将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根据情况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为监视居住、逮捕等其他强制措施。当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时,取保候审自然结束。
    • 案件办结:案件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终结或审判终结,司法机关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如不起诉决定、判决生效等,取保候审也会相应结束。

重要提示

  • 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关仍会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和审理等工作,不得中断。
  • 被取保候审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如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等,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若违反规定或被发现存在新的犯罪事实,可能会被依法逮捕并继续羁押。
  • 取保候审的期限并不等同于案件的结案期限,案件的处理仍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如有任何关于取保候审起止日期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