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必须开离职证明吗-路焕喜律师|法行宝
2026-05-04 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确实必须向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这一要求主要基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这通常就是大家所说的“离职证明”。这一证明不仅证明了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结,还关系到劳动者后续的一系列权益,如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休假和医疗期的确定,以及失业登记的办理等。

其次,离职证明对于劳动者再就业也至关重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如果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并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没有离职证明的劳动者在求职时,新用人单位可能会因为担心法律风险而心存顾虑,从而影响其求职的成功率。

再者,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可能包括因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的劳动者失业待遇损失,以及因求职受阻而产生的工资损失等。

在开具离职证明时,用人单位也需要注意一些细节。比如,离职证明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同时开具;如果劳动者已经离开单位,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其领取离职证明。同时,离职证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包含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法律并未要求写离职原因,因此在离职证明中可不对离职原因做具体描述。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向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这是其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这一义务,可能会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