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五号立案 九月十五号被告提出管辖异议 六号到十四号 计入审限吗-向丹阳律师|法行宝
2026-05-04 行政纠纷

结论:在九月五号立案,九月十五号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况下,九月六号到十四号这段时间通常不计入审限。

分析说明:

  1. 审限的定义与计算:

    • 审限,即审理期限,是指人民法院从立案受理到作出裁判的法定期间。在民事诉讼中,审限的计算通常从立案之日起开始,至裁判作出之日止。然而,在审限计算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计入审限的期间,如管辖异议处理期间、鉴定期间等。
  2. 管辖异议提出的时间与影响:

    • 在本案中,被告在九月十五号提出了管辖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需要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这一审查过程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审限的。
  3. 九月六号到十四号的时间性质:

    • 九月六号到十四号这段时间,是在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之前。然而,由于管辖异议的提出导致了后续审查过程的开始,且该审查过程不计入审限,因此,从实际效果上看,这段时间虽然本身在立案后,但因其与管辖异议审查的紧密关联性(即若被告不提管辖异议,则案件会正常进入审理程序,这段时间会自然计入审限;但被告提了管辖异议,则这段时间因后续审查的不计入审限而“间接”不受审限计算的影响),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与管辖异议审查相关的“前置”或“关联”期间,而整个管辖异议处理期间(包括审查裁定期间)均不计入审限。更准确地说,是管辖异议的提出打断了正常的审限计算流程,使得从立案到管辖异议裁定前的这段时间(包括九月六号到十四号)在审限计算上“失效”或“暂停”,直至管辖异议裁定后,审限才重新开始计算(如果案件继续审理的话)。但为简化理解,可以认为九月六号到十四号因管辖异议的提出而“不计入”后续正常审理的审限之中。
  4. 实际操作中的考虑:

    •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记录立案时间、管辖异议提出时间以及管辖异议裁定时间等关键节点。在计算审限时,会排除管辖异议处理期间等不计入审限的期间。因此,九月六号到十四号这段时间,虽然发生在立案后,但由于被告后续提出了管辖异议,且该异议处理期间不计入审限,所以这段时间在审限计算上通常不被考虑。

进一步建议:

  • 如果您对审限的计算或管辖异议的处理有进一步疑问,或者案件涉及其他复杂情况,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更详细的法律解释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