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 抚养人又去世 监护权由谁行使-顾晨骋律师|法行宝
2026-05-03 婚姻家庭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后,抚养人又去世,监护权应由谁行使,我们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这一身份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即使父母离婚,且子女由其中一方抚养,父母双方仍然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然而,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下,抚养人(即父母中的一方)已经去世,那么监护权的行使就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该条规定指出,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 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他们通常具有丰富的抚养经验和深厚的亲情基础,是优先考虑的监护人选。

  2. 兄、姐: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无法担任监护人,或者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那么未成年人的兄、姐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的监护人。他们与未成年人有血缘关系,且年龄相近,可能更容易理解和照顾未成年人的需求。

  3.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如果前两个顺序的监护人都无法担任,或者没有合适的兄、姐,那么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可以成为监护人。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个人或组织必须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在确定监护人的过程中,如果存在多个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愿意担任监护人,或者应当担任监护人的人认为自己不适合担任或认为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更适合担任,那么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处理,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最后,如果确实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监护人员可以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后,抚养人又去世的情况下,监护权的行使应首先考虑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没有或无法担任,则考虑兄、姐;如果仍然没有或无法担任,则考虑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同意;最后,如果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则由民政部门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