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答您关于国内当事人起诉时诉状签字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民事起诉状原则上应当由原告本人签署,这是为了确保人民法院能够辨别该起诉是否系原告的真实意愿。这一原则有助于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虚假诉讼,从而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原告本人不会写字,或者由于某些原因签字确有困难,那么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签民事起诉状。但在此情况下,必须通过其他证据向人民法院证明此次起诉确实为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愿。这通常意味着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原告的口头陈述(如果可能的话)或其他相关证据来支持代签行为的合法性。
以您提到的案例为例,李某作为李某生的女儿,虽然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但她在民事起诉状上代签了李某生的名字,且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代签行为得到了李某生的认可。特别是在李某生已经去世,无法再向其核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法确认此次起诉是否为李某生本人的真实意愿。因此,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该案的起诉。
综上所述,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且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代签行为得到了原告的认可,否则民事起诉状应当由原告本人签署。如果原告确实无法签署,那么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如授权委托书)并辅以其他证据来证明起诉的真实意愿。这样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