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对于行贿受贿又退还的 怎么界定处理-李宏斌律师|法行宝
2026-05-01 刑事辩护

关于行贿受贿后又退还的法律界定与处理,需分情况讨论,核心结论如下:

  1. 行贿方退还的情形
    若行贿人在行贿后、受贿人实际控制财物前主动退还,通常不构成行贿罪既遂。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的成立需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给予财物”为要件。若财物未被受贿人实际接受或控制(如未签收、未使用),行贿人主动退回的,可认定为犯罪中止或未遂,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例外:若行贿人已通过行贿行为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如项目中标),即使后续退还财物,仍可能构成行贿罪既遂,但退还情节可作为量刑从宽的依据。

  2. 受贿方退还的情形
    受贿人在收受财物后、案发前主动退还的,法律上存在两种观点:

    • 通说: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以“收受财物”为既遂标准。若受贿人已实际控制财物(如存入个人账户、使用),即使后续退还,仍构成受贿罪既遂,但退还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如“退赃”)从轻处罚。
    • 少数说:若受贿人退还时间极短(如数日内)、未实际使用财物,且无谋取利益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未实际收受”,不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形极少被采纳。
      关键点:退还的主动性、时间间隔、财物使用情况是判断是否构成既遂的核心因素。
  3. 共同退还或协商退还的情形
    若行贿与受贿双方协商退还财物(如行贿人要求退还、受贿人被迫退回),通常不影响行贿罪与受贿罪的成立,但可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例如,受贿人因担心被查处而退还的,仍构成既遂,但退赃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参考《量刑指导意见》)。

  4. 法律后果与量刑建议

    • 行贿方:若构成犯罪,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如数额巨大、多次行贿),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退还情节可争取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 受贿方:若构成犯罪,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退赃、认罪认罚可减少基准刑的20%-30%。
      公式化量刑参考:
      
      最终刑期 = 基准刑 × (1 - 退赃情节比例 - 认罪认罚比例 - 其他从宽比例)
      
      例如,受贿罪基准刑为5年,退赃减少20%,认罪认罚减少10%,则最终刑期约为:
      
      5年 × (1 - 0.2 - 0.1) = 3.5年
      

实务建议:

  • 若涉及此类情形,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退还记录、沟通记录),证明退还的主动性、及时性。
  • 退还财物时建议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溯方式,避免现金交易导致举证困难。
  • 退还后仍需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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