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由儿女做公证,该协议本身有效,但公证行为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婚内财产协议本身的效力
-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禁止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即有效。
公证行为的效力问题
- 公证需由具有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办理(《公证法》第6条)。子女作为非公证主体,无权对父母婚内财产协议进行公证,其“公证”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 若需公证,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公证员会审查协议真实性、合法性后出具公证书。
实务建议
- 协议形式:优先选择书面形式,明确财产范围、归属及变更条件(如“某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放弃份额”)。
- 公证替代方案:若担心协议效力,可:
- 双方签字后由律师见证;
- 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公证;
- 保留协议签订过程的证据(如录音录像)。
- 特殊情形:若协议涉及子女利益(如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需明确约定条件(如“子女成年后转移所有权”),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赠与未完成,父母可撤销。
风险提示:若协议未公证但内容合法,仍有效;但若一方主张协议无效(如称受胁迫签订),未公证的协议可能面临举证困难。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形式固定证据。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条款设计或证据固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