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吸罪)中,“公开宣传”的认定通常需结合宣传方式、范围及对象等要素综合判断,其核心在于是否向不特定对象扩散吸存信息以扩大资金来源。 具体可从以下角度分析:
宣传方式的公开性
若通过媒体(如报纸、电视、网络平台)、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社交软件等向社会公开传播吸存信息,例如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理财广告、在街头散发印有高息承诺的传单,均属于公开宣传。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应认定为“公开宣传”。
宣传对象的“不特定性”
公开宣传的关键特征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吸存信息未局限于特定群体(如亲友、单位内部人员),而是对公众开放。例如:
主观意图的“放任性”
即使行为人未主动公开宣传,但明知信息会向不特定对象传播仍持放任态度,也可能被认定为公开宣传。例如: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