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法 第26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 其他严重情节 都有哪些-张健律师|法行宝
2026-04-24 刑事辩护

根据《刑法》第26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 这一情节体现了诈骗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极端危害性。当诈骗行为导致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出现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极端后果时,表明诈骗行为的恶劣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2.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还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这种诈骗方式往往更容易使被害人产生信任,从而更容易得逞,因此被视为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 组织、指挥诈骗犯罪团伙表明行为人在诈骗活动中扮演了核心角色,对诈骗活动的实施和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这种行为不仅增加了诈骗活动的规模和复杂性,还提高了诈骗成功的可能性,因此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4.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 在境外实施诈骗行为,往往增加了侦查和打击的难度,同时也可能涉及跨国法律问题,给被害人带来更大的损失和困扰。因此,境外实施诈骗行为被视为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5.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 这一情节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曾因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表明行为人已经有过违法犯罪记录,但仍然不思悔改,继续实施诈骗行为,因此被视为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6.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 这一情节体现了诈骗行为对特定弱势群体的侵害。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以及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这些群体往往缺乏足够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更容易成为诈骗行为的受害者。因此,诈骗这些群体的财物被视为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7.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 这一情节体现了诈骗行为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等,这些资金和物资往往用于应对紧急情况或支持弱势群体,诈骗这些款物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还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8.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 以社会公益、慈善名义进行诈骗,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还严重损害了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的形象和公信力。这种诈骗方式往往更容易获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因此其社会危害性也更大。
  9. 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 这一情节体现了诈骗行为对公安机关等部门正常工作的干扰和破坏。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进行诈骗,往往会导致大量无效电话和骚扰电话,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效率。
  10.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 这一情节体现了诈骗行为的技术性和隐蔽性。利用隐蔽技术手段进行诈骗,往往更难被侦查和打击,同时也更容易使被害人上当受骗。因此,这种诈骗方式被视为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处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除了考虑诈骗数额外,还应充分考虑上述“其他严重情节”的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以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和量刑幅度。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遭遇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