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介绍人没获利犯法吗-袁韶浦律师|法行宝
2026-04-22 经济纠纷

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无论介绍人是否从中获利,均属于违法行为,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违法性的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均构成违法行为。法律对虚开发票行为的打击是全面且严格的,不局限于特定的发票类型或行为动机。因此,即使介绍人没有从中获利,只要其参与了虚开发票的行为,就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二、刑事处罚的详细规定

  1. 基本刑罚:

    • 如果介绍他人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根据情节轻重,介绍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处罚。
  2. 加重刑罚:

    • 若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介绍人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如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介绍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普通发票的刑罚:

    • 对于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且情节严重的,介绍人可能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处罚。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面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行政责任与罚款

除了刑事处罚外,介绍人还可能因虚开发票行为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这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即使介绍人未实际获利,也可能因行为违法而被处以罚款)以及根据虚开金额的大小处以相应的罚款。具体来说,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则将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定罪考量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对介绍人的定罪量刑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

  • 主观故意:介绍人是否明知他人实施虚开发票行为而积极介绍、促成。
  • 客观行为:介绍人在虚开发票行为中的具体作用,如联系开票方与受票方、提供协助等。
  • 涉及金额及情节:虚开发票的金额大小、次数以及介绍人在其中的重要性等。

五、从犯与主犯的认定

在虚开发票的共同犯罪中,介绍人的角色认定可能因其具体作用而有所不同。如果介绍人发挥的是次要、辅助作用,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并依法减轻处罚。然而,如果介绍人起到了主要作用或组织了大规模的虚开发票活动,则可能被认定为主犯,并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

六、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是违法的,无论介绍人是否从中获利,都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因此,我强烈建议所有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得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如果发现此类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