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协议出让与挂牌出让有什么不同-李再庆律师|法行宝
2026-04-22 公司事务

矿山协议出让与挂牌出让是矿业权出让的两种不同方式,它们在适用范围、出让程序以及出让对象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对这两种出让方式的详细解释:

一、协议出让

  1. 适用范围:

    • 协议出让主要适用于特定情况下的矿业权出让,如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
    •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也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 此外,对于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2. 出让程序:

    • 协议出让通常涉及与特定主体的直接协商,确定出让条件、价格等关键要素。
    • 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矿业权时,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则须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3. 出让对象:

    • 协议出让的对象通常是特定的、符合特定条件的主体,如具有特定资质或承担特定项目的企业。

二、挂牌出让

  1. 适用范围:

    • 挂牌出让是矿业权出让的一种公开竞争方式,适用于除协议出让外的其他矿业权出让情况。
    • 它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让符合条件的矿业权申请人参与竞价,以确定最终的矿业权受让人。
  2. 出让程序:

    • 挂牌出让通常包括发布挂牌公告、接受报名、组织现场踏勘、公开竞价等环节。
    • 在挂牌期限内,任何符合条件的矿业权申请人均可以参与竞价,最终以出价最高者获得矿业权。
  3. 出让对象:

    • 挂牌出让的对象是广泛的,任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矿业权申请人均可以参与竞价。

总结:

  • 协议出让主要适用于特定情况下的矿业权出让,涉及与特定主体的直接协商,出让对象特定;
  • 挂牌出让则是一种公开竞争方式,适用于除协议出让外的其他矿业权出让情况,出让对象广泛。

在实际操作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根据矿产资源的类型、勘查开采项目的性质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出让方式。希望这个解释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矿山协议出让与挂牌出让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