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自杀父母能有保险费吗-贾永庆律师|法行宝
2026-04-21 经济纠纷

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自杀父母通常不能获得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获得部分保险金或退还保险费。具体分析如下:

不能获得保险费的情况

  1. 保险合同条款限制 在大多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自杀属于免责范围。这是基于保险的基本原理,即保险保障的是不可预见的、非故意的风险。自杀是故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不符合保险所保障的意外、偶然的风险特征。 例如,一份定期寿险合同中会规定:“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只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果未成年人是在合同成立或复效两年内自杀,且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父母作为受益人就无法获得保险金。
  2. 法律规定的普遍原则 从法律层面来看,为了防止道德风险,保护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各国保险法一般都对自杀情形下的保险赔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自杀,若不符合例外情形,父母难以获得全额保险金。

可能获得保险费的情况

  1. 合同成立或复效两年后自杀 如果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已满两年,被保险人自杀的,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父母作为受益人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费。这是因为经过两年的时间,可以认为被保险人自杀并非是为了获取保险金而实施的故意行为,此时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得以体现。 例如,小明的父母为他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合同已经成立三年,小明不幸自杀身亡,那么保险公司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小明的父母给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缺乏对自身行为后果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其自杀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是故意为了获取保险金而实施的。因此,即使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未满二年,保险人也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例如,一个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未成年人,在发病期间自杀,由于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公司不能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父母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费。
  3. 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在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且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虽然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它是投保人历年缴纳的保费在扣除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风险保费等费用后所积累的余额。父母作为投保人或受益人可以获得这部分退还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