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街道办找物业要业主通讯录是否应该提供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当地的具体法规以及街道办或相关部门的明确要求。
首先,从一般原则上看,业主的通讯录属于个人隐私信息,物业在未经业主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不应随意泄露给第三方。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为了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等合法、正当的目的,且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物业可能需要向街道办或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业主信息。
具体来说,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及各地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一定比例时(如50%),建设单位或物业需要按照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其中可能包括“业主名册”。但“业主名册”是否应包含业主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详细信息,并非由物业自行决定,而是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明细要求。
因此,如果街道办明确要求物业提供业主通讯录作为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必要材料,并且这一要求符合当地法规的规定,那么物业在确保信息安全、不泄露给无关第三方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要求提供。但物业应当向业主说明情况,并尽可能获得业主的同意或理解。
如果街道办的要求不符合当地法规的规定,或者物业认为提供业主通讯录可能侵犯业主的隐私权,那么物业有权拒绝提供,并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法律机构寻求帮助以维护自身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物业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当谨慎行事,确保既符合法规要求又尊重和保护业主的隐私权。如有任何疑问或不确定之处,建议咨询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