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式离婚协议中的诉请依据,需围绕双方协商一致的核心内容,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撰写。具体可从以下角度展开:
明确诉请依据的法律基础
诉请依据需直接引用《民法典》第1076条(协议离婚条件)、第1079条(诉讼离婚条件)等条款,说明双方已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例如:“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分项列明具体诉请及依据
强调协议的合法性与自愿性
需在诉请依据中明确双方签订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例如:“本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补充其他必要依据
若涉及特殊情形(如一方存在过错、经济困难等),可引用《民法典》第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第1090条(离婚经济帮助)等条款作为补充依据。例如:“因乙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甲方有权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要求损害赔偿。”
注意事项:
如有具体条款或情形需要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