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由被告支付保全费 保全保险费的法律依据-章商秋子律师|法行宝
2026-04-19 经济纠纷

关于由被告支付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的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分情况说明如下:

  1. 保全费的承担依据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0条、第38条,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范畴,原则上由申请人(原告)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若原告胜诉,被告需在判决中一并支付保全费;若部分胜诉,则按责任比例分担。
    例外情形:若保全措施因申请人错误(如保全对象错误、超额保全)导致被告损失,被告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主张侵权赔偿,此时保全费可能由原告自行承担。

  2. 保全保险费的承担依据
    保全保险费是原告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提供担保)而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法律未明确规定其承担主体,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裁判观点:

    • 支持由被告承担:若原告能证明保全保险费属于“合理必要支出”(如保险费金额合理、保全措施必要),且合同或侵权纠纷中被告存在过错,法院可能参照《民法典》第500条(缔约过失责任)或第1173条(过错相抵原则),判决被告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 不支持由被告承担:若法院认为保全保险费非诉讼必然支出(如原告可选择其他担保方式,如自有财产担保),或原告未充分举证费用合理性,则可能驳回该诉求。

实务建议:

  • 原告应在起诉时明确主张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并提交费用票据、保险合同等证据;
  • 被告若认为保全措施不当,可申请复议或反诉赔偿;
  • 具体承担比例需结合案件胜诉率、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