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费在什么时候提出-殷翰卿律师|法行宝
2026-04-19 合同纠纷

居间费的提出时间通常取决于居间合同的约定以及交易进展的实际情况,一般可在促成合同成立时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提出。具体分析如下:

  1. 合同成立时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此,在居间人成功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后,即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费。这是居间费提出的最常见时间点。

  2. 合同约定时间提出:如果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居间费的支付时间或条件(如分期支付、在特定事件发生后支付等),则居间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提出支付要求。例如,合同可能约定在委托人收到第三人支付的款项后,再向居间人支付居间费。

  3. 特殊情况下的提出时间:

    • 若合同未成立:如果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但为履行居间义务支出了必要费用(如差旅费、调查费等),且合同有约定或经委托人同意,居间人可要求委托人支付该部分费用。但此时提出的是费用报销请求,而非居间费。
    • 若合同成立后解除:若合同因委托人或第三人原因解除,且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仍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费,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此时提出时间可能涉及争议解决程序(如诉讼、仲裁),需根据具体案情确定。

建议:

  • 居间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居间费的支付时间、条件及方式,以避免争议。
  •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居间人应在促成合同成立后及时与委托人沟通,确认支付事宜。
  • 如遇争议,可依据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