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制度的概念-张磊律师|法行宝
2026-04-18 刑事辩护

假释制度是一个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下面我将为您详细解释其概念、适用条件、考验期及撤销等相关内容。

一、假释制度的概念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那么可以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1. 适用对象:假释主要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需要注意的是,被判处死缓的罪犯不能直接适用假释,他们需要在2年刑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后,才有可能适用假释。同时,对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适用假释。

  2. 执行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要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需要达到10年以上。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假释的,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来考虑。对于死缓犯,经过减刑或假释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

  3. 悔改表现: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判断其是否适用假释的最重要的实质性条件。通常,这需要根据犯罪分子在劳动改造期间的表现,如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是否具备悔改表现且不致重新犯罪等来进行判断。

三、假释考验期及在考验期内对假释犯的考察

  1. 考验期限:假释考验期限是指对假释罪犯在宣布假释时依法同时宣布的考验期限。对于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对于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2. 考察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包括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以及离开所居住的县、市或者迁居时,需要报经负有监督职责的公安机关批准。

四、假释的撤销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如果出现了法律禁止的情况,如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但尚未构成新罪等,那么应当撤销假释,继续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五、假释的程序

适用假释需要由执行机关制作提请假释意见书,并提交给当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如果符合规定,将裁定假释,并将假释裁定书送达罪犯所在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同时,假释时还需要将有关材料转送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以便对其监督考察。

希望以上解释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假释制度。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