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 是从那天开始算-周燕萍律师|法行宝
2026-04-18 劳动纠纷

申请再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其时间计算起点为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的15日后开始算(若未在15日内申请),若在15日内申请则以实际提交申请并获受理之日为起点。具体分析如下:

  1. 一般情况下的时间计算: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 若未在15日内提出申请:则15日期满后,再次鉴定的申请时间即开始计算(但此时已错过直接申请再次鉴定的法定时限,需通过其他途径如行政复议或诉讼解决争议,不过就再次鉴定程序本身而言,其“可启动”的考量起点可视为15日期满后,实际需以符合程序要求重新提出申请时为准)。
    • 若在15日内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一旦受理,即标志着再次鉴定程序的正式启动,此时的时间计算起点为实际提交申请并获受理之日(但通常以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这个时间节点为关键,因为逾期则无法直接启动再次鉴定程序)。不过,从程序推进角度,可理解为自提出申请(且在15日内)并获受理后,进入再次鉴定的实质处理阶段。
  2. 再次鉴定结论的作出时间:

    •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再次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这是对再次鉴定程序处理期限的规定,与申请时间计算起点是不同的概念,但有助于全面理解再次鉴定的时间流程。
    • 在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即最长可达90日。
  3.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如果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未按时作出鉴定结论,或者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那么可能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来解决争议。但这些情况并不影响再次鉴定申请时间计算起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