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述案件类型-丁勇律师|法行宝
2026-04-18 行政纠纷

自诉案件,是相对于公诉案件而言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的是由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不经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程序,而是由被害人一方直接启动司法程序。

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 这类案件必须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主动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会予以受理。
    • 具体包括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家庭成员案(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侵占案等。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 这类案件指的是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 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
    • 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自诉。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这类案件指的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如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
    •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自诉案件的特点包括:可以调解、自行和解和撤回自诉;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检察机关;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总的来说,自诉案件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它赋予了被害人直接启动司法程序、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权利。在处理自诉案件时,人民法院会依法进行调解、审理和判决,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