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或起诉状中关于“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的表述,需结合具体事实和法律要求来撰写,既要体现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又要符合法律文书的规范要求。以下是具体撰写思路和示例:
1. 离婚协议中的表述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需就离婚原因达成一致,并明确写入协议。关于“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的表述,可以这样写:
示例: “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长期无法有效沟通,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现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经友好协商,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说明:
2. 离婚起诉状中的表述
在起诉状中,原告需详细陈述离婚原因,并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关于“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的表述,可以这样写:
示例: “原告与被告婚后发现性格差异巨大,被告性格固执、暴躁,经常因琐事与原告发生激烈争吵,甚至动手打人(如有家暴行为,需详细描述并附证据)。原告多次尝试与被告沟通,但被告拒不改正,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现双方已分居满X年(如有分居事实,需明确分居时间),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说明:
3. 撰写时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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